原則主義 (Principlism)
- 近數十年,生物醫學倫理 (biomedical ethics),尤其在美國,已大致與原則主義 (principlism) 同義。
- 此倫理框架主要源於開創性的《貝爾蒙特報告 (Belmont Report)》,聚焦於評估倫理難題時所考量的四個原則。
- 《貝爾蒙特報告》提出的原則:對人的尊重(自主,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及不傷害 nonmaleficence)、正義 (justice)。這些原則已深植於現代生命倫理學的理解,使原則主義在許多領域被視為與生命倫理學同義。
- 自主 (autonomy):個人應被視為獨特的人,其個別自主選擇應受尊重;其推論為自主能力受損者(兒童、囚犯及其他人)應享有特殊保護。
- 行善 (beneficence):醫師有義務保障病人的福祉;在《貝爾蒙特報告》中,其推論——不傷害 (nonmaleficence,即不傷害病人)——被歸於同一條目下。
- 正義 (justice):觸及對公平 (fairness) 的根本需求。
- 對一致倫理框架的需求使原則主義擴張,致四原則常被當作倫理正當性的試金石 (litmus test);但此應用倫理模型的挑戰可能相當可觀,部分哲學家甚至主張「醫學倫理挪用哲學學說」此一模型本身有缺陷。
- 決疑論 (Casuistry):決疑法將一個已被接受或典範性個案 (paradigmatic case) 的情境外推至新情境,以發展出有效的倫理決策。
- 此法根植於塔木德 (Talmudic) 與古基督教釋經 (exegesis),今日常應用於法律領域;不倚賴可能武斷的原則,而是訴諸倫理行動已被確定或一望即明 (prima facie clear) 的典範個案。
- 決疑法以正確判定相關個案為前提,其優點在於根植於直覺式、常識性的倫理途徑。

表 9-1:生命倫理學原則 (Principles of Bioethics)。

表 9-2:倫理途徑 (Ethical Approach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