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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主義 (Principlism)

原則主義 (Principlism)

在過去數十年間,生物醫學倫理 (biomedical ethics),尤其在美國,已大致與原則主義 (principlism) 同義。這套倫理框架主要源自具開創性的《Belmont Report(貝爾蒙報告)》,著重於評估倫理難題時所應考量的四項原則 (Table 9-1)。24 《Belmont Report》勾勒出對人的尊重(自主,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及不傷害,nonmaleficence)以及正義 (justice) 等原則。這些原則已被普及化,如今深深嵌入現代對生命倫理學 (bioethics) 的理解之中,以致於原則主義在許多領域被視為與生命倫理學同義。

首先,自主 (autonomy) 原則著重於這樣的前提:個體應被當作獨特的個人來對待,而其個人的自主選擇 (autonomous choices) 應受到尊重。此一取徑的推論是:自主能力受損者(兒童、囚犯及其他人)應有權獲得特別的保護。其次,行善 (beneficence) 原則涉及醫師有義務確保其病人的福祉 (well-being)。在《Belmont Report》中,其推論——不傷害 (nonmaleficence),亦即不傷害病人——被歸入同一個範疇之下。最後,正義 (justice) 原則涉及對公平 (fairness) 的根本需求。

對一致性倫理框架的需求,導致原則主義 (principlism) 擴張到這四項原則經常被用作倫理正當性 (ethical legitimacy) 試金石 (litmus test) 的程度。儘管如此,此一應用倫理學 (applied ethics) 模式所面臨的挑戰可能相當可觀,25,26 而且有些哲學家主張,醫學倫理挪用哲學學說 (philosophical doctrines) 這套模式本身就是有缺陷的。11

決疑論 (Casuistry)

決疑論方法 (casuistic method) 涉及將某一已被接受或具典範性 (paradigmatic) 案例的情境,外推至一個新情境,以發展出有效的倫理決策 (Table 9-2)。27–30 此一取徑根植於猶太法典 (Talmudic) 與古基督教的經文詮釋 (exegesis),如今經常被應用於法律領域。決疑論取徑不依賴可能流於武斷的原則,而是轉向那些倫理上的行動方針已被確定、或在初步看來 (prima facie) 即屬清楚明確的典範性案例。雖然此一取徑以正確判定相關案例為前提,31 但其優點在於它根植於一種直覺式、合乎常識的倫理取徑。

表 9-1:生命倫理學的原則 (Principles of Bioethics)。

表 9-2:倫理學取徑 (Ethical Approach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