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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論 (Rights theory)

權利論 (Rights theory)

權利論 (Rights theory),即一個行動的倫理性取決於其是否與一組人權 (human rights) 相符的概念,是生命倫理學 (bioethics) 的另一種取向。35 道德權利 (moral rights)(行動的對象應得到什麼)的觀念,與道德義務 (moral obligation)(行為者有義務做什麼)的觀念有著根本上的不同,儘管在實務上倫理行動往往兩者相符。由於權利代表一種應享之資格 (entitlement),因此在試圖保護某一群病人時,權利論可能頗具吸引力。然而由於權利論並未處理整體社群 (community at large) 的權利,因此在試圖建構一套可普世適用的生物醫學倫理 (biomedical ethics) 通用框架時,便可能引發諸多挑戰。

德行倫理學 (Virtue ethics) 不同於效益主義與義務論取向,德行倫理學 (virtue ethics) 所聚焦的並非行為者的義務,而是透過個別行動所培養出來的內在德行 (virtues)。21,36–45 若一個行動能培養出有德的特質,則該行動即屬合乎倫理。如同康德 (Kant),亞里斯多德式 (Aristotelian) 的德行倫理學取向,是依據行為者的動機,而非其行動本身,來判定一個行動的價值。德行倫理學取向體現了「品格即命運 (character is destiny)」的觀念;對德行倫理學家而言,那些訂出最低限度規則與義務清單的義務導向取向,並不會帶來更好的行為。因此,有德的判斷被視為倫理行動的基礎。

德行倫理學也被用來界定一組理想德行——即專業責任模型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model)——以供醫師領導者 (physician leader) 參照。20 這類德行包括自我謙抑 (self-effacement)、自我犧牲 (self-sacrifice)、慈悲 (compassion) 與正直 (integrity)。如同原則主義 (principlism),德行倫理學也可能因其對德行的選取看似武斷而受到批評,這項缺陷在彼此迥異的德行於功能上相互競爭時,會變得格外明顯。